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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倪超 林莉 付繼博
  我國刑法對公民境外犯罪具有“屬人管轄權”。在一般情況下,中國公民境外犯罪由當地司法機關管轄處理,但一些國家的法治不完善,治安狀況較差,一些中國公民的嚴重犯罪(很多被害人也是中國公民)無法在當地得到有效處理,這種情況下我國刑法就要發揮屬人管轄權打擊這類犯罪。如2012年年初,中國駐某國大使館致函國家公安部稱,2010年以來該國境內不斷發生針對中國公民的搶劫、綁架、敲詐勒索等犯罪案件,嚴重危害了中國公民安全。此類案件均為針對中國公民實施的團夥犯罪,犯罪嫌疑人均為中國籍。為此,中國警方在非洲首次組織大規模打擊中國公民犯罪行動。
  辦理這類“屬人管轄”案件,多系由公安部通過外交途徑派員至事發國進行調查取證,但因犯罪事實發生在境外,偵查人員的權限受限,取證工作會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障礙和問題,很多證據亦無法獲得。對於這類案件證據的審查,應當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一是對事實和證據的認定,要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在國外暴力犯罪不僅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也直接影響了我國的國際形象,辦理這類案件在堅持排除合理懷疑的前提下,在證據適用上要體現一定靈活性,不能完全按照國內案件來對待。境外犯罪的部分目擊證人系當地人,一般難以找到;一些證人雖系中國公民,但仍在國外或身份不明,亦無法取得證言。如犯罪嫌疑人顧某教唆當地人“蘭都”以做工程為由將被害人李某騙出將其綁架。雖然當地人“蘭都”無法找到,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陳述及其他證人證言均能證明這事實,且綁架過程的證據是明確的,則“蘭都”證言的缺失並不影響本案的認定。
  二是對於存在瑕疵的證據,要依法予以補強,不輕易排除。對於發生在境外的案件,公安機關在勘驗、辨認現場方面遭遇了很大困難。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多年以前,一些犯罪場所已不復存在或時過境遷無勘驗價值;一些犯罪場所系當地經營場所(如賭場),外地人不允許拍照勘驗;一些犯罪嫌疑人已抓獲回國,再返回犯罪的辨認作案地點成本過高,且不易操作。對於這種情況,首先要求公安機關能夠補正要及時補正。如可以利用互聯網科技辨認現場,對無法進行現場辨認的犯罪地點及處所,通過搜索引擎進行地圖辨認,由犯罪嫌疑人指認確定犯罪具體地點。同時,要求公安機關能解釋的要盡可能解釋清楚,如對於境外情況利用“警察證人”輔助證明相關處所情況,對由非本地公安機關偵查取得的證據,要求輔以“情況說明”佐證。
  三是對同案犯不在案或身份不明等情況,有一罪追訴一罪,有漏罪再追訴。因這類案件涉案範圍廣,涉案人員眾多,犯罪嫌疑人並非同時抓獲,很多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或身份不明,無法窮盡同案犯的供述,一些在案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其他犯罪行為也無法查清。鑒於該類案件影響巨大,拖延太久不利於打擊犯罪,在辦案過程中應堅持有一罪辦一罪、有漏罪再追訴原則。犯罪嫌疑人的部分行為已經構成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相互印證的,可立即移送或起訴至法院,此後發現還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可另行追訴;其他不在案、身份不明的同案犯可在歸案後另案處理。這種策略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落網犯罪嫌疑人,使其得到應有的懲罰。
  (作者單位:江蘇省海門市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堅持屬人管轄靈活處理境外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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