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者向本報記者訴說。
  購房者自己寫的收條,收款3萬成30萬。
  南充一材料供應商近日向本報爆料,稱自己在2009年獲得開發商抵償的房屋後轉賣給他人,卻遭遇欺詐,自己開出的3萬元收條變成30萬元,不但差點沒有收回應得的房款,還要向對方返還被“改出來”的資金。後通過鑒定機構的筆跡鑒定,最終證實了自己的“清白”。
  事後,材料供應商認定購房者要騙取自己的房屋,想讓開發商撤銷購房合同,從此便走上了漫長的訴訟之路。
  材料商出售抵償房屋
  張蓉華(化名)從事建材生意多年,常為開發商提供建料。2009年初,四川友合房地產開發公司因欠張蓉華材料費,在雙方協商下,開發商願意用一套價值約33萬元的住房抵償欠張蓉華的材料費,雙方雖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但張蓉華享有該房屋的處分權。
  2009年9月,張蓉華將該套住房以原價出售給趙艷麗(化名),並協助趙艷麗與友合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趙艷麗隨即向友合公司繳納了購房定金5000元,並承諾購房款將分三次全部付給張蓉華。“為保險起見,當時我收下了開發商出具的購房款發票、水電氣有線電視發票、維修基金髮票,等趙艷麗付完所有款項後再移交。”張蓉華說。
  當月中旬及月底,趙艷麗向張蓉華分別交付購房款5萬元,並讓對方寫下收條。次年7月,趙艷麗再次向提交購房款3萬元,張蓉華同樣寫下了收條。“這樣一次幾萬的付款,不曉得要付多久。”張蓉華顯然對趙艷麗的付款方式不太滿意。
  收條被改 債主反成欠債的
  令張蓉華沒想到的是,次年3月,趙艷麗拿著由友和公司開出的5千元收條、張蓉華開出的2009年9月底的5萬元收條及次年7月的30萬元收條,來到順慶區人民法院,狀告張蓉華稱:“三次共交付購房款35萬5千元,張蓉華應將開發商出具的購房款發票、水電氣有線電視發票、維修基金髮票交予趙艷麗,同時判令張蓉華退返其多支付的約2.5萬元購房款。
  “前兩張是我寫的,30萬元那一張肯定不是我寫的。”張蓉華很納悶,為何自己寫的3萬元的收條會變成30萬元。“既然協助她(趙艷麗)簽訂了合同,就只等待她的購房款到位,這件事就算畫上句號了,卻萬萬沒想到對方居然擅自修改收條。”張蓉華激動地說。
  順慶法院開庭審理後,張蓉華雖然堅持向法院表示30萬元收條不是自己所寫,並提供了自己與趙艷麗的通話記錄,但她放棄對該筆跡進行鑒定。順慶法院認為,鑒定證書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通話記錄和證人證言,張蓉華提供的錄音證據不能證明收條虛假的事實,因此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其後,順慶法院一紙判決,判令張蓉華向趙艷麗交付友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購房款發票、水電氣有線電視發票、維修基金髮票,並返還多支付的26103元。
  還原真相 筆跡鑒定收條系偽造
  自己明明是受害者,卻還輸了官司,張蓉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後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所鑒定的意見,證實30萬元收條不是張蓉華本人所寫,便撤銷了順慶法院的判決。另趙艷麗實際只向張蓉華支付13萬5千元,至今仍欠其19萬3千元購房款。
  事後,張蓉華認定趙艷麗想騙取自己的房屋,因此想讓友和公司撤銷房屋買賣合同。一來二去,經過數次法院調解,雙方仍然互不退讓,各自堅持自己對房屋的擁有權。
  “張蓉華在協助趙艷麗簽訂購房合同時,在所有的票據上都寫的是趙艷麗的名字,絲毫沒有主張自己的權利,這是她自己的疏忽。同時張蓉華已代替趙艷麗交付了所有的購房款,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趙艷麗主動放棄對房屋的擁有權,不然我們沒有理由去解除這份購買合同。至今那套房產仍處於‘凍結’狀態。”四川友合房地產開發公司張勇說。
  張蓉華表示,筆跡鑒定及南充中院判決是證實對方欺詐的重要依據,她將繼續上訴,直到解除合同為止。
  律師說法:涉嫌欺詐 可解除合同
  四川首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青松認為,趙艷麗篡改收條,將3萬變成30萬元,其出發點是想侵吞張蓉華的個人合法財產,此行為已涉嫌欺詐。張蓉華可繼續通過法律途徑,來解除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華西城市讀本記者 劉治海 尹茂 攝影報道  (原標題:3萬元收條多個0 賣房的成了欠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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